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