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甲○○
丙○○
之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台南縣○○鄉○○里段○○○○號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及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4,591元(2,900x1915X6/22=1,514,590.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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