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41號
第1542號
第1544號
原告 楊秀媛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清良
原告 曾惠如
被告 黃鈺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九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6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1法庭宣判,惟因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