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6號聲請人 黃柏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 鍾員鼎 黃柏郢無記載36,699元AG72983401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