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淑梅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巫淑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共壹佰伍拾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4行起原記載「至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即所贏得之彩金,總計為682萬8,663元(計算公式:5,446,897元+1,381,766元=6,828,663元),業經被告自承不諱,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諭知追徵其價額」,均應刪除,及應適用法條之刑法為現行刑法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辯護人固為被告辯護以:被告本件各次犯行是屬於接續犯意,時間密接,係反覆的意思接續為之,應為刑法評價上之接續犯,請求論以一罪云云。惟查,被告係簽注賭客,依常理難認單次簽賭行為有跨越數期別之意,且被告向他人簽賭,其各次簽注射倖基準乃各該期香港六合彩(即每週二、四、六或日)或台彩大樂透之開獎號碼(即每週二、五開獎),各該期簽注賭博之時間、行為客觀上均有不同,開獎日亦有異,客觀上可以輕易區分,尚無從成立接續犯或集合犯。是除被告於附件附表1編號13與附表2編號22簽賭日一樣、附表1編號14與附表2編號24簽賭日一樣,各可認係1個簽賭行為外,附表1至4其他各次之簽賭(計152次),即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是被告本件154次之簽賭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辯護人上開所辯,難予採認。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㈠按被告本案部分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修正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然亦增訂過苛調節條款,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但為符比例原則,並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亦訂定過苛調節條款,就有關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時,法院亦得酌情不予宣告或酌減之。
㈡查被告因本案簽賭犯行,前後自組頭處取得賭贏之彩金計新
臺幣(下同)6,828,663元(計算式:5,446,897元+1,381,766元=6,828,663元),足認被告本案簽賭之犯罪所得共計6,828,663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原均應予宣告沒收。然本院衡酌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之保護法益,除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促進以勤奮勞動方式健全經濟生活外,尚有避免損害個人財產或因他人同意而損害其財產之利益,即兼有避免行為人無法保護自己財產之情形;而賭博原具有射倖性,輸贏不定,實務上十賭九輸者,大有人在,是倘不論簽賭者歷次簽賭賭輸之金額,僅一律將其歷次賭贏之彩金即其犯罪所得予以全數沒收,反而易與該罪保護法益中之「避免損害其個人財產或因他人同意而損害其財產之利益」有違,而有過苛之虞;況該罪法定刑僅為罰金刑,顯見立法者認為賭客所為賭博犯行之可非難性,遠低於經營簽賭之組頭,而實務上對以「轉單」方式經營之中下游六合彩組頭,均係依其每注抽得之佣金(俗稱水錢)認定犯罪所得,計算結果常遠低於賭客賭贏之彩金,是若不論賭客賭輸之金額,僅就賭客賭贏之彩金一律宣告沒收,由此而觀,輕重也恐有失衡。經查,被告因本案歷次簽賭賭輸即其前後簽賭之金額總計35,063,309元(計算式:10,875,426元+22,943,181元+1,244,702元=35,063,309元),遠高於本案其歷次簽賭賭贏之金額6,828,663元甚多,此為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所是認,並有附件所示證據可按。是在斟酌被告賭贏及賭輸金額多寡、刑法沒收之立法目的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其自陳:我目前無業,為家庭主婦,生活費依靠小孩支付,我先生身體不好,1隻眼睛看不到,也無業。目前全家1個月生活費約2、3萬元,我沒有不動產,但是與先生有存款約5、6百萬元,並無負債等語),及同意沒收犯罪所得20萬元等情,加上考量本刑部分宣告其應執行之罰金金額為5萬元,衡諸比例原則,認本件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以沒收20萬元為適當、相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等規定,就此部分為沒收之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超過該金額之部分,若予沒收,則認有過苛之虞,乃不予宣告沒收。
㈢本件被告用以簽賭之未扣案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
號),雖係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陳述在卷,然審酌該手機並非被告持以專供犯罪,或有供其日常聯繫親友等其他用途,若宣告沒收該行動電話,相較被告之犯罪情節,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686號被告巫淑梅女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淑梅明知 顏敏彥 、 陳鳳如 夫妻(顏敏彥另由警方調查中,陳鳳如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854號判決在案)使用暱稱「林森」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手機及傳真機為工具,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賭客以LINE傳送訊息、撥打電話或傳真等方式,簽賭香港六合彩及台彩大樂透。巫淑梅乃基於賭博之犯意, 於如 附表1、2、3所示匯款日以前7日內某時許(或如附表1、2、3所示簽賭日),以及如附表4所示時間,在彰化縣○○市○○街00巷00弄00號住處,以手機傳送LINE訊息、撥打電話或傳真簽注單予顏敏彥及陳鳳如,向顏敏彥及陳鳳如簽賭六合彩。其賭博方式係由巫淑梅依喜好簽選號碼下注,簽賭「二星」、「三星」、「四星」及「專車」,每注依次實收新臺幣(下同)76元、66元、66元及76元,再核對香港六合彩(每週二、四、六或日開獎)或台彩大樂透(每週二、五開獎)開獎號碼決定輸贏,簽中者,每注分別可得5,700元、5萬7,000元、75萬元及2,850元之彩金,顏敏彥及陳鳳如即於如附表1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1所示金額之彩金,自陳鳳如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鳳如帳戶)匯至巫淑梅之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巫淑梅帳戶),以及於如附表4所示之LINE通訊時間後某時許,相約碰面交付彩金;如未簽中,則所繳交之賭金全歸顏敏彥及陳鳳如所有,巫淑梅即按顏敏彥及陳鳳如之指示,於如附表2、3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2、3所示金額之簽賭金,自巫淑梅帳戶匯至顏敏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顏敏彥合庫帳戶)或顏敏彥之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顏敏彥一信帳戶),以及於如附表4所示之LINE通訊時間後某時許,相約碰面交付賭金。嗣經警查獲陳鳳如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淑梅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陳鳳如帳戶一覽表、顏敏彥合庫帳戶一覽表、LINE簽賭資料一覽表、巫淑梅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單、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函、陳鳳如帳戶樞紐分析表、交易明細表、顏敏彥合庫帳戶樞紐分析表、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陳鳳如及顏敏彥2人經營六合彩賭博簽賭站案之查扣證物照片、陳鳳如帳戶資料、顏敏彥合庫帳戶資料巫淑梅帳戶對帳單、顏敏彥一信帳戶樞紐分析表、顏敏彥一信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巫淑梅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又被告先後共簽注154期六合彩(計算公式:15+34+81+26-2【其中有2日重複】=154),每期有一定時間間隔,彼此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即所贏得之彩金,總計為682萬8,663元(計算公式:5,446,897元+1,381,766元=6,828,663元),業經被告自承不諱,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諭知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於104年1月4日以前所涉賭博犯行,因罹於追訴權時效,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檢察官何蕙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楊佳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1(陳鳳如帳戶)┌───┬──────────┬─────────────┐│編號│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簽賭金(輸)│彩金(贏)│├───┼──────────┼──────┼──────┤│1│104年2月9日(簽賭日││159,480元│││:104年2月7日)│││├───┼──────────┼──────┼──────┤│2│104年2月24日││165,367元│├───┼──────────┼──────┼──────┤│3│104年4月19日││425,302元│├───┼──────────┼──────┼──────┤│4│104年6月29日││56,212元│├───┼──────────┼──────┼──────┤│5│104年7月13日(簽賭日││468,135元│││:104年7月11日)│││├───┼──────────┼──────┼──────┤│6│104年7月15日(簽賭日││544,818元│││:104年7月14日)│││├───┼──────────┼──────┼──────┤│7│104年9月14日││353,039元│├───┼──────────┼──────┼──────┤│8│104年9月28日││54,450元│├───┼──────────┼──────┼──────┤│9│104年10月18日││179,930元│├───┼──────────┼──────┼──────┤│10│104年11月13日(簽賭││897,365元│││日:104年11月12日)│││├───┼──────────┼──────┼──────┤│11│105年4月5日││414,391元│├───┼──────────┼──────┼──────┤│12│105年8月1日││10,303元│├───┼──────────┼──────┼──────┤│13│105年8月31日(簽賭日││356,405元│││為105年8月30日,同附│││││表2編號22)│││├───┼──────────┼──────┼──────┤│14│105年9月11日(簽賭日││400,015元│││為105年9月10日,同附│││││表2編號24)│││├───┼──────────┼──────┼──────┤│15│105年10月3日││961,685元│├───┼──────────┼──────┼──────┤│合計│││5,446,897元│└───┴──────────┴──────┴──────┘附表2(顏敏彥合庫帳戶)┌───┬──────────┬───────────┐│編號│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簽賭金(輸)│彩金(贏)│├───┼──────────┼─────┼─────┤│1│104年3月23日│387,240元││├───┼──────────┼─────┼─────┤│2│104年5月11日│400,615元││├───┼──────────┼─────┼─────┤│3│104年6月15日│91,681元││├───┼──────────┼─────┼─────┤│4│104年7月19日(簽賭日│220,181元││││:104年7月18日)│││├───┼──────────┼─────┼─────┤│5│104年7月27日│375,663元││├───┼──────────┼─────┼─────┤│6│104年8月3日│139,470元││├───┼──────────┼─────┼─────┤│7│104年8月16日│15,105元││├───┼──────────┼─────┼─────┤│8│104年8月28日(簽賭日│706,938元││││:104年8月27日)│││├───┼──────────┼─────┼─────┤│9│104年11月23日│33,816元││├───┼──────────┼─────┼─────┤│10│104年12月6日│95,786元││├───┼──────────┼─────┼─────┤│11│105年1月3日│177,975元││├───┼──────────┼─────┼─────┤│12│105年1月27日(簽賭日│742,870元││││:105年1月26日)│││├───┼──────────┼─────┼─────┤│13│105年3月7日│709,306元││├───┼──────────┼─────┼─────┤│14│105年3月28日│85,374元││├───┼──────────┼─────┼─────┤│15│105年3月30日│836,969元││├───┼──────────┼─────┼─────┤│16│105年4月11日│138,572元││├───┼──────────┼─────┼─────┤│17│105年4月18日│133,567元││├───┼──────────┼─────┼─────┤│18│105年4月24日│17,907元││├───┼──────────┼─────┼─────┤│19│105年5月16日│252,070元││├───┼──────────┼─────┼─────┤│20│105年6月13日│827,745元││├───┼──────────┼─────┼─────┤│21│105年8月22日│434,335元││├───┼──────────┼─────┼─────┤│22│105年8月31日(簽賭日│356,406元││││為105年8月30日,同附│││││表1編號13)│││├───┼──────────┼─────┼─────┤│23│105年9月5日│134,553元││├───┼──────────┼─────┼─────┤│24│105年9月11日(簽賭日│402,395元││││為105年9月10日,同附│││││表1編號14)│││├───┼──────────┼─────┼─────┤│25│105年10月16日│12,675元││├───┼──────────┼─────┼─────┤│26│105年11月7日│778,615元││├───┼──────────┼─────┼─────┤│27│105年12月4日│84,045元││├───┼──────────┼─────┼─────┤│28│105年12月19日│65,705元││├───┼──────────┼─────┼─────┤│29│105年12月26日│408,186元││├───┼──────────┼─────┼─────┤│30│106年1月9日│462,680元││├───┼──────────┼─────┼─────┤│31│106年2月6日│483,315元││├───┼──────────┼─────┼─────┤│32│106年2月19日│57,541元││├───┼──────────┼─────┼─────┤│33│106年3月19日│22,740元││├───┼──────────┼─────┼─────┤│34│106年5月15日│783,385元││├───┼──────────┼─────┼─────┤│合計││10,875,426│││││元││└───┴──────────┴─────┴─────┘附表3(顏敏彥一信帳戶)┌───┬──────────┬───────────┐│編號│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簽賭金(輸)│彩金(贏)│├───┼──────────┼─────┼─────┤│1│104年1月12日(簽賭日│301,820元││││:104年1月10日)│││├───┼──────────┼─────┼─────┤│2│104年1月19日│692,250元││├───┼──────────┼─────┼─────┤│3│104年1月26日│122,380元││├───┼──────────┼─────┼─────┤│4│104年2月2日│478,520元││├───┼──────────┼─────┼─────┤│5│104年3月2日│267,800元││├───┼──────────┼─────┼─────┤│6│104年3月9日│207,314元││├───┼──────────┼─────┼─────┤│7│104年3月16日│449,370元││├───┼──────────┼─────┼─────┤│8│104年3月30日│280,915元││├───┼──────────┼─────┼─────┤│9│104年4月7日│83,138元││├───┼──────────┼─────┼─────┤│10│104年4月13日│166,275元││├───┼──────────┼─────┼─────┤│11│104年4月27日│229,410元││├───┼──────────┼─────┼─────┤│12│104年5月4日│238,720元││├───┼──────────┼─────┼─────┤│13│104年5月18日│304,070元││├───┼──────────┼─────┼─────┤│14│104年5月25日│68,820元││├───┼──────────┼─────┼─────┤│15│104年6月1日│32,595元││├───┼──────────┼─────┼─────┤│16│104年6月08日│37,288元││├───┼──────────┼─────┼─────┤│17│104年6月22日│491,980元││├───┼──────────┼─────┼─────┤│18│104年7月6日│459,300元││├───┼──────────┼─────┼─────┤│19│104年8月10日│110,247元││├───┼──────────┼─────┼─────┤│20│104年8月24日│412,146元││├───┼──────────┼─────┼─────┤│21│104年8月31日(簽賭日│128,939元││││:104年8月29日)│││├───┼──────────┼─────┼─────┤│22│104年9月7日│679,815元││├───┼──────────┼─────┼─────┤│23│104年9月21日│421,240元││├───┼──────────┼─────┼─────┤│24│104年10月5日│379,450元││├───┼──────────┼─────┼─────┤│25│104年10月12日│170,137元││├───┼──────────┼─────┼─────┤│26│104年10月26日│220,160元││├───┼──────────┼─────┼─────┤│27│104年11月2日│519,092元││├───┼──────────┼─────┼─────┤│28│104年11月9日│42,636元││├───┼──────────┼─────┼─────┤│29│104年11月16日(簽賭│36,617元││││日:104年11月14日)│││├───┼──────────┼─────┼─────┤│30│104年11月30日│14,688元││├───┼──────────┼─────┼─────┤│31│104年12月14日│460,492元││├───┼──────────┼─────┼─────┤│32│104年12月21日│221,370元││├───┼──────────┼─────┼─────┤│33│104年12月28日│302,967元││├───┼──────────┼─────┼─────┤│34│105年1月11日│478,428元││├───┼──────────┼─────┼─────┤│35│105年1月18日│504,437元││├───┼──────────┼─────┼─────┤│36│105年1月25日(簽賭日│786,296元││││:105年1月23日)│││├───┼──────────┼─────┼─────┤│37│105年2月1日│206,249元││├───┼──────────┼─────┼─────┤│38│105年2月15日│23,155元││├───┼──────────┼─────┼─────┤│39│105年2月22日│259,586元││├───┼──────────┼─────┼─────┤│40│105年3月1日│486,398元││├───┼──────────┼─────┼─────┤│41│105年3月14日│552,520元││├───┼──────────┼─────┼─────┤│42│105年3月21日│151,868元││├───┼──────────┼─────┼─────┤│43│105年5月3日│35,756元││├───┼──────────┼─────┼─────┤│44│105年5月9日│108,694元││├───┼──────────┼─────┼─────┤│45│105年5月23日│73,260元││├───┼──────────┼─────┼─────┤│46│105年5月30日│271,039元││├───┼──────────┼─────┼─────┤│47│105年6月6日│859,207元││├───┼──────────┼─────┼─────┤│48│105年6月20日│135,058元││├───┼──────────┼─────┼─────┤│49│105年6月27日│229,386元││├───┼──────────┼─────┼─────┤│50│105年7月4日│199,480元││├───┼──────────┼─────┼─────┤│51│105年7月11日│46,640元││├───┼──────────┼─────┼─────┤│52│105年7月18日│397,939元││├───┼──────────┼─────┼─────┤│53│105年7月25日│267,320元││├───┼──────────┼─────┼─────┤│54│105年8月8日│524,135元││├───┼──────────┼─────┼─────┤│55│105年8月15日│669,897元││├───┼──────────┼─────┼─────┤│56│105年8月29日(簽賭日│519,578元││││:108年8月27日)│││├───┼──────────┼─────┼─────┤│57│105年9月19日│6,434元││├───┼──────────┼─────┼─────┤│58│105年9月26日│623,250元││├───┼──────────┼─────┼─────┤│59│105年10月11日│389,840元││├───┼──────────┼─────┼─────┤│60│105年10月24日│345,440元││├───┼──────────┼─────┼─────┤│61│105年10月31日│87,296元││├───┼──────────┼─────┼─────┤│62│105年11月14日│112,220元││├───┼──────────┼─────┼─────┤│63│105年11月21日│500,460元││├───┼──────────┼─────┼─────┤│64│105年11月28日│791,838元││├───┼──────────┼─────┼─────┤│65│105年12月12日│505,080元││├───┼──────────┼─────┼─────┤│66│106年1月3日│253,700元││├───┼──────────┼─────┼─────┤│67│106年1月16日│80,298元││├───┼──────────┼─────┼─────┤│68│106年1月23日│97,245元││├───┼──────────┼─────┼─────┤│69│106年2月13日│261,054元││├───┼──────────┼─────┼─────┤│70│106年3月1日│129,280元││├───┼──────────┼─────┼─────┤│71│106年3月06日│66,250元││├───┼──────────┼─────┼─────┤│72│106年3月13日│228,440元││├───┼──────────┼─────┼─────┤│73│106年3月27日│212,015元││├───┼──────────┼─────┼─────┤│74│106年4月5日│237,400元││├───┼──────────┼─────┼─────┤│75│106年4月10日│81,376元││├───┼──────────┼─────┼─────┤│76│106年4月17日│307,270元││├───┼──────────┼─────┼─────┤│77│106年4月24日│102,820元││├───┼──────────┼─────┼─────┤│78│106年5月2日│158,180元││├───┼──────────┼─────┼─────┤│79│106年5月8日│51,478元││├───┼──────────┼─────┼─────┤│80│106年5月22日│168,330元││├───┼──────────┼─────┼─────┤│81│106年6月19日│327,900元││├───┼──────────┼─────┼─────┤│合計││22,943,181│││││元││└───┴──────────┴─────┴─────┘附表4(陳鳳如手機畫面截圖部分):
┌───┬──────────┬─────────────┐│編號│簽賭日期│金額(新臺幣)│││├──────┬──────┤│││簽賭金(輸)│彩金(贏)│├───┼──────────┼──────┼──────┤│1│107年9月18日(台彩大│117,795元││││樂透、香港六合彩)│││├───┼──────────┼──────┼──────┤│2│107年9月20日(香港六│50,323元││││合彩)│││├───┼──────────┼──────┼──────┤│3│107年9月21日(台彩大││159,090元│││樂透)│││├───┼──────────┼──────┼──────┤│4│107年9月23日香港六合││176,400元│││彩│││├───┼──────────┼──────┼──────┤│5│107年9月25日台彩大樂││52,797元│││透、香港六合彩│││├───┼──────────┼──────┼──────┤│6│107年9月27日香港六合│58,930元││││彩│││├───┼──────────┼──────┼──────┤│7│107年9月28日台彩大樂│11,037元││││透│││├───┼──────────┼──────┼──────┤│8│107年9月29日香港六合││29,869元│││彩│││├───┼──────────┼──────┼──────┤│9│107年10月2日台彩大樂│51,217元││││透、香港六合彩│││├───┼──────────┼──────┼──────┤│10│107年10月4日香港六合│57,683元││││彩│││├───┼──────────┼──────┼──────┤│11│107年10月5日台彩大樂││61,121元│││透│││├───┼──────────┼──────┼──────┤│12│107年10月6日香港六合││86,067元│││彩│││├───┼──────────┼──────┼──────┤│13│107年10月9日台彩大樂││372,839元│││透、香港六合彩│││├───┼──────────┼──────┼──────┤│14│107年10月11日香港六││66,665元│││合彩│││├───┼──────────┼──────┼──────┤│15│107年10月14日香港六│68,645元││││合彩│││├───┼──────────┼──────┼──────┤│16│107年10月16日台彩大│118,497元││││樂透、香港六合彩│││├───┼──────────┼──────┼──────┤│17│107年10月20日香港六││332,628元│││合彩本次│││├───┼──────────┼──────┼──────┤│18│107年10月23日台彩大│131,304元││││樂透、香港六合彩│││├───┼──────────┼──────┼──────┤│19│107年10月25日香港六│37,429元││││合彩│││├───┼──────────┼──────┼──────┤│20│107年10月26日台彩大│69,372元││││樂透│││├───┼──────────┼──────┼──────┤│21│107年10月27日香港六│33,514元││││合彩│││├───┼──────────┼──────┼──────┤│22│107年10月30日台彩大│137,174元││││樂透、香港六合彩│││├───┼──────────┼──────┼──────┤│23│107年11月1日香港六合││44,290元│││彩│││├───┼──────────┼──────┼──────┤│24│107年11月2日台彩大樂│87,323元││││透│││├───┼──────────┼──────┼──────┤│25│107年11月3日香港六合│61,381元││││彩│││├───┼──────────┼──────┼──────┤│26│107年11月6日香港六合│153,078元││││彩│││├───┼──────────┼──────┼──────┤│合計││1,244,702元│1,381,7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