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64號原告 鄭湘婷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07年6月28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7I6685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起訴狀中應陳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載明正確之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地址等,容有未洽,應予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第10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訴之聲明,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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