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蘇振 和被告 莊惠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57號(原94年度訴字第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移送併案審理,原告就併案事實部分,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檢察官起訴部分,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判決免訴在案,並將併案審理部分,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莊玉熙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