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190號債權人 陳棋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信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對債務人蘇信維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