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沈奕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廣禾建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99年12月10日│150,000元│AA0000000│││公司 江銘智 │永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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