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訂民國104年7月14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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