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錦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85號、105年度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錦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歐錦城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4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5-6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