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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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吳淑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瑞璣┌─────────────────────────────────────────────────┐│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榮昌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6月15日│19,800元│JM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