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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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46號
聲請人 陳素貞
共同
代理人 詹勳華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高正康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正康之配偶、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死亡,因被繼承人於國外意外過世,尚需相當時間整理與釐清,致難以在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死亡證明譯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