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王紜聆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被告 黃貞吉 上列被告黃貞吉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黃琴媛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