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01號上訴人 許洲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