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名君 相對人 張蓮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張蓮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張蓮昭給付欠款新臺幣10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借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1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雖於108年1月25日陳報屏東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地籍異動索引謄本,然並未提出借款借據等相關釋明文件,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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