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1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4號原告日商奧比虹股份有限公司(ALBIONCO.,LTD.)代表人 小林章 一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東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96年7月26日以「SUMMERCHIFFON」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化妝品、香水」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確有上揭事由,而為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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