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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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97年6月3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聲請人陳稱因為妹妹結婚,致其必須另外找房子居住,││1│因而增加開支,無法再履行協商條件等語,請就該新增│││支出與聲請人妹妹結婚之間,有何因果關係,加以說明│││。│├──┼────────────────────────┤││聲請人陳稱配偶 吳明昌 薪資每月約新台幣31,000元,請││2│提出其最近之薪資入帳紀錄、薪資單或其他可供證明之│││文件到院。│├──┼────────────────────────┤│3│聲請人與萬泰商業銀行協商成立後,已還款幾期?總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還款證明。│├──┼────────────────────────┤│4│請說明在聲請人毀諾之後,收入扣除每月必要之出所餘│││之金額,所在何處?或用於何處?│├──┼────────────────────────┤│5│提出聲請人配偶吳明昌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到院。│├──┼────────────────────────┤│6│請就通訊費每月約新台幣2,000元,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