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