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752號原告乙○○住○○市○○區○○路00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雖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惟被告未到上開言詞辯論庭期之就審期間不足,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佩怡
法官陳斐琪法官陳泳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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