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3621號債權人 王吉財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韋萍 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以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桃園市新屋區,非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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