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世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即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世凱(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420號裁定駁回抗告,又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29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已確定,若非該裁定有違背法令之不當而經非常上訴之特殊救濟程序處理者,該確定裁定之量刑多寡,即非執行檢察官可予置喙,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㈡受刑人提出附件所示聲明異議狀,載明係不服本院109年度聲
字第1361號裁定而提出異議,即非適法,再觀其意旨主要為其認前揭裁定所示各罪應重新定執行刑乙事,然依前揭說明,此非屬聲明異議範疇。聲明異議意旨顯係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上開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服,認應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非具體指摘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是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要件不合,於程序上已非適法。檢察官依據前開確定裁定執行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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