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李漢堯 被告 唐崎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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