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告 曾煜騰 兼法定代理人 周雅嫻 原告 曾劉粒 訴訟代理人周雅嫻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複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陳信宏 律師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 廖敏如
涂淑蘋 祝同 上列.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唐義
徐文學 徐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曾煜騰、周雅嫻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曾煜騰、周雅嫻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主文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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