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1250號原告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王愛國 被告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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