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寶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寶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寶維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6該罪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與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3月(4次)│├────┼───────────┼───────────┼───────────┤│犯罪日期│104.4.13至104.4.14│104.7.15至104.7.21│104.7.17、104.7.21│││││104.7.22、104.7.22│├────┼───────────┼───────────┼───────────┤│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22號│25279號│2527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8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3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38號││事├──┼───────────┼───────────┼───────────┤│實│判決│105.11.9│105.12.6│105.12.6││審│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8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判├──┼───────────┼───────────┼───────────┤│決│確定│106.2.3│106.9.22│106.9.22│││日期││││├─┴──┼───────────┼───────────┼───────────┤│是否得易│否│否│否││ 科得社勞 ││││├────┼───────────┼───────────┼───────────┤│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第457號│15593號(編號2至6曾定│15593號(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2次)│├────┼───────────┼───────────┼───────────┤│犯罪日期│104.7.16、104.7.17│104.7.16│104.7.16、104.7.20│├────┼───────────┼───────────┼───────────┤│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279號│25279號│2527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3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3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38號││事├──┼───────────┼───────────┼───────────┤│實│判決│105.12.6│105.12.6│105.12.6││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判├──┼───────────┼───────────┼───────────┤│決│確定│106.9.22│106.9.22│106.9.22│││日期││││├─┴──┼───────────┼───────────┼───────────┤│是否得易│否│否│否││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593號(編號2至6曾定│15593號(編號2至6曾定│15593號(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2次)│├────┼───────────┼───────────┼───────────┤│犯罪日期│103.12.22│103.12.26│104.3.9、104.4.7│├────┼───────────┼───────────┼───────────┤│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870號│1975號│19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事├──┼───────────┼───────────┼───────────┤│實│判決│105.12.27│106.4.11│106.4.11││審│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號││判├──┼───────────┼───────────┼───────────┤│決│確定│107.2.2│107.1.31│107.1.31│││日期││││├─┴──┼───────────┼───────────┼───────────┤│是否得易│否│否│否││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37號│3851號(編號8至15曾定│3851號(編號8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3次)│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犯罪日期│104.3.9、104.3.9│104.3.9、104.3.12│104.3.12、104.4.7│││104.4.7││104.4.7│├────┼───────────┼───────────┼───────────┤│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75號│1975號│197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事├──┼───────────┼───────────┼───────────┤│實│判決│106.4.11│106.4.11│106.4.11││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號││判├──┼───────────┼───────────┼───────────┤│決│確定│107.1.31│107.1.31│107.1.31│││日期││││├─┴──┼───────────┼───────────┼───────────┤│是否得易│否│否│否││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51號(編號8至15曾定│3851號(編號8至15曾定│3851號(編號8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
┌────┬───────────┬───────────┬───────────┐│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3.31│104.4.7│104.4.7│├────┼───────────┼───────────┼───────────┤│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75號│1975號│197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事├──┼───────────┼───────────┼───────────┤│實│判決│106.4.11│106.4.11│106.4.11││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號││判├──┼───────────┼───────────┼───────────┤│決│確定│107.1.31│107.1.31│107.1.31│││日期││││├─┴──┼───────────┼───────────┼───────────┤│是否得易│否│否│否││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51號(編號8至15曾定│3851號(編號8至15曾定│3851號(編號8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
┌────┬───────────┬───────────┬───────────┐│編號│1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4.8.18│││├────┼───────────┼───────────┼───────────┤│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67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84號││││事├──┼───────────┼───────────┼───────────┤│實│判決│106.4.20││││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判├──┼───────────┼───────────┼───────────┤│決│確定│107.1.25│││││日期││││├─┴──┼───────────┼───────────┼───────────┤│是否得易│否││││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