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417號

原告 熊尚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逸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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