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立璿(原名李政義)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判決確定。於96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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