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義銘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字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義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義銘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6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