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債權人 林宜莘 上列債權人林宜莘因與債務人 林榆容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宜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敘明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榆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