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告台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