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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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英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宋英茂之請求權依據暨請求給付31萬8,765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債務人簽收之送貨單暨各項貨款銷貨收據明細等)
二、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魏應充,然具狀人處之法定代理人則載為 陳茂嘉 ,其簽章處亦為陳茂嘉之印信,故請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宋英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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