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子瑩 相對人即債務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徐國良連帶給付部分,因聲請人係請求薪資及資遣費給付,徐國良僅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徐國良連帶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