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江永柳 上訴人 林政雄 上訴人 林政軒 訴訟代理人 林政忠 上訴人林政忠視同上訴人 王麗鏞 訴訟代理人 王鴻上 視同上訴人 劉文平 視同上訴人 薛龍哲 視同上訴人 薛國安 視同上訴人 薛國忠 視同上訴人 薛南居 視同上訴人 謝素娥 視同上訴人 王銘余 視同上訴人 王永章 訴訟代理人 林燕珍 視同上訴人 王永錄 視同上訴人 王永欽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合 視同上訴人 王永輝 視同上訴人 劉文智 視同上訴人 劉文通 視同上訴人 張智程 視同上訴人 張賢順 視同上訴人 黃來香 視同上訴人 張賢德 視同上訴人 黃壬癸 訴訟代理人 黃奕達 視同上訴人 佛方宮 法定代理人 鄧安顯 被上訴人 王永銘
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柯月美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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