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請人 李子才 送達代收人 吳育興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
二、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
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20,000元之證明。另就聲請人主張保險費部分,應提出保險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2,700元之證明。並提出每月支出新臺幣2,650元管理費之證明文件。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鍾○○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鍾○○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就應受扶養人鍾○○有無扶養必要提出相關證明。
八、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另應提出對債權人大展融資、盈福股份有限公司、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否存在及借還款證明紀錄之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聲請前五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應受扶養人鍾○○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三、聲請人、其他扶養義務人李○○、李○○之97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