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97號上訴人 陳淑貞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即原告)
江淑卿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1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零陸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