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96年度自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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