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金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天○○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被告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G○○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徐湘生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 律師
曾琬鈴 律師被告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G○○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天○○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丑○○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
己○○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宙○○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天○○與丑○○為多年同居男女朋友,天○○於民國91年1月22日創辦 和昇 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 和昇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2段136號2樓,嗣於95年7、8月間更名為帛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遷址至臺中市○○路○段○○○號3樓,再於96年9月間遷至臺中市○○○路○段161之1號),並擔任負責人,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販賣蘑力多醣露、多醣寶、奇綠素等商品。丑○○則與天○○共同經營和昇公司,負責公司帳務處理,於公司舉辦說明會時協助天○○向會員解說參加事宜,及與會員簽約、收取會員款項、出貨、管理會員資料等各項業務。天○○於94年1月至8月間,以月薪(下同)約25000元的代價,僱用己○○擔任和昇公司會計,負責收取部分會員投資款項,核對發放獎金予會員等工作;於94年3月至95年6月間,以月薪約30000元的代價,僱用丁○○擔任和昇公司之電腦行政等工作;於94年6月至7月間,以月薪約15000元的代價,僱用宙○○(原名 徐錦 玉)在和昇公司負責列印資料、整理桌椅、倒茶水等雜務工作。天○○、丑○○、己○○、丁○○、宙○○共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多層次傳銷規定及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己○○、丁○○、宙○○僅於上述其等任職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6月間止,以和昇公司名義推出「財神 福臨 創業致富聯盟」組織傳銷方案,由天○○等和昇公司人員於和昇公司內舉辦說明會、發送宣傳資料、夾報、登報廣告,及以舊會員吸收介紹新會員加入等方法,對外大量招攬不特定人加入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其等詐騙會員之模式為:對外宣稱和昇公司將從事購地、投資風景區、大賣場、生產科技產品等事業,未來公司前景獲利可觀,加入和昇公司之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便可分紅致富。參加者應簽定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經銷商申請書、商品訂購單等文件,出資購買該公司販賣之蘑力多醣露、多醣寶等商品,成為公司會員或經銷商,並按出資金額多寡取得「紅寶」、「藍寶」、「翡翠」、「鑽石」、「金鑽」等不同等級聘階。和昇公司再依聘階高低、金字塔型「球數」排序分紅、「雙軌+公排」、「代數」等概念,組成繁複之傳銷獎金分紅制度。天○○等和昇公司人員及及若干舊會員,再向包含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在內之對象招攬誇稱:參加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後,將可按月領取遠高於一般投資利潤行情之獎金、分紅云云,致不特定之被招攬者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因圖領取與投資金額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及紅利,而陸續投資加入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或增加投資款項(具體個案詐騙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期間天○○等人為取得會員信賴,除有發放該公司販賣之蘑力多醣露、多醣寶等商品予入會會員外,嗣並發放若干獎金、分紅予若干會員(詳如附表所示),以營造和昇公司確有投資項目及實際經營而能長期履行發放高額獎金及紅利之假象,並藉此對外吸引更多不特定人投資和昇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擴大詐騙規模,天○○等人並均恃此集團性詐騙行為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因和昇公司之營收來源,主要係基於招攬、介紹他人加入時會員所繳交之投資款項,以供各項獎金、紅利之發放,而非基於推銷商品或勞務所獲之合理市價,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嗣和昇公司果然未能按期給付投資會員原本約定之高額獎金、分紅,投資人乃陸續發覺受騙。警方據報後,於96年11月12日至臺中市○○○路○段161之1號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帛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存摺2本、廣告報紙GOCAR汽車生活廣場1冊、廣告報紙食尚達人1冊、廣告報紙GOCAR徵才廣告1冊、帛旺汽車流通展銷廣場行銷計劃1冊、牛樟芝投資契約書1冊、食尚大道樂食賞味館行銷計劃1冊、會員名冊3張、退款存證信函1張、印章7顆、食尚大道樂食館契約書1本、帛旺汽車流通廣場橫匾1個、祐利甘膠囊6箱、臺灣尚青專用器皿1袋、美柏葡晶醋8盒、多醣寶2箱、金贊洗碗精1箱、會員證1箱、會員名冊12本、電腦主機1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1),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並未就本院下列所引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該等卷內證據均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本案下列引用之卷內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丁○○、宙○○皆坦認犯行;被告天○○、丑○○、己○○則均否認犯行,天○○辯稱:我所經營的和昇公司,於93年7月1日搬到漢口路2段136號2樓,嗣和昇公司辦理增資,改名為帛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繼續經營原來和昇公司的業務內容。95年7月1日再搬到臺中市○○路○段中國信託大樓的3樓。96年9月到12月期間,因公司在做結束營業的善後處理,而搬到臺梅川東路5段161之1號。公司向會員收取入會費的期間是從93年10月到95年6月30日為止,但是後期都是小額的會員。公司為經銷商品,以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為名義,招募會員銷售商品。公司定有組織傳銷營運規章,就會員申請加入至訂貨、發貨流程之規定,逐一規定說明,期能合於多層次傳銷之規定。申請加入和昇公司之會員,可以選擇入會費用600元或1200元,公司對入會會員贈送等值商品。會員將購買之商品對外推銷出去,向公司續購即可領得公司規定之10%獎金,推銷續購商品愈多,取得公司分等之「紅寶」、「翡翠」、「鑽石」、「金鑽」等級聘階愈高,公司可發出之獎金就愈多,所謂的報酬就是獎金制度,完全靠會員對外推銷商品之多寡。本案有會員未領到獎金,即因其等未推銷商品或推薦他人購買。換言之,公司獎金之發放均係基於推銷商品或勞務獲得,沒有銷售商品業績,即無任何獎金。和昇公司在運作上,商品價格公開、透明,數百種供會員選購之商品,均標有價格參考。我當時依公平交易法報備的內容,產品成本占25%,獎金不得超過60%,其餘部分才是公司管銷的獲利及稅金。和昇公司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以販賣商品為目標,利潤來自商品之多銷。本案係會員誤會購買公司商品後,無任何勞務即可坐享公司分級發放之獎金,進而誤認公司有欺瞞會員之情形云云。被告丑○○辯稱:我與天○○是同居多年的男女朋友,我去幫忙天○○經營他的和昇公司,我們有提供等值產品給會員,用進貨、出貨的中間利潤去發獎金。新會員進來就會購買產品,公司就會從其購買的金額中,提撥一定的金額往上發給先進來的會員。公司之後會沒辦法發獎金,是因為沒有新的會員進來。本案和昇公司自94年1月至6月止,一千多位會員中,普遍所領獎金均不高,並無特殊高獲利者或有龐大傳銷組織網在內。和昇公司並未鼓勵會員搶先加入,以取得較多次數獲領分紅獎金之序號,是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情形。又和昇公司之商品與估價是否等值,此純屬商品市場定位,供需雙方就價位達成一致協議,即具市場價值,不能因會員事後個人因素而片面否定雙方當初所協議之價值,進而謂受詐欺。本案和昇公司確係因銷售商品而設獎金發放制度,亦有如期讓會員拿到產品及獎金。會員當初係因認同公司運作及貨品銷售方式而加入公司,尚難認和昇公司人員有何詐欺行為云云。被告己○○辯稱:我於94年1月到8月間擔任和昇公司會計,任職期間不長,對於公司推出之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方案,並不甚瞭解,亦未加入此方案之推廣。我雖在和昇公司擔任會計,但僅領月薪25403元,並無其他分紅或獎金,實際上亦未參與公司決策、業務推廣、招募會員及販售多醣體產品來吸收資金之行為。我僅就公司其他業務員或會員販售產品後所獲之錢款列帳,呈負責人天○○過目,及聽從其指示辦事或將應發給業務人員或會員之紅利造冊,至於放發金額,我並無權決定。我只是統籌公司收入支出,至於資金如何運用,都是天○○決定的。雖證人子○○證稱其有交4、5萬元給我,但查此筆錢款是天○○當場指示子○○直接交給我入帳,並非我對子○○招募會員或販賣公司商品所得。我與公司經營階層之人,並無任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
三、經查:㈠上開被告天○○、丑○○、己○○、丁○○、宙○○等人,
以和昇公司名義推出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方案,假多層次傳銷手法,招攬會員投資詐財之事實,業據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及於檢察官偵訊或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茲整理具代表性之證詞如下:
①l○○於97年4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於94年間
參加和昇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當時是朋友找我去的,說投資的企劃案不錯,去的時候是天○○在講,他說和昇公司有一個企劃案,要投資黃金海岸,並用遊覽車載我們到臺南茄萣的黃金海岸去看,該地是一個觀光區,說投資那裡,開發之後可以有攤位給我們做生意,還規劃一格一格的攤位。當時還有丑○○遊說我們投資,和昇公司由天○○及丑○○主導。我共投資十一萬多元,前面是九萬多元,後來又說要再多一點,我又投資二萬多元。丑○○叫我把錢交付給公司會計,會計私底下有叫我不要投資,不要再加了,跟我說騙人的很可怕。天○○另有說要買地、規劃大賣場等來吸引人」等語。
②壬○○於97年5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認識和昇公司
的總經理天○○、總管丑○○、會計丁○○。天○○他們騙我們投資,說要投資大賣場,說他們要四處設點,要我投資,名稱是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天○○說要開大賣場,結果也沒有開。有說去找下線,可以再分到錢,當時他說的利潤很高。丑○○及天○○都有遊說我投資」等語。
③Q○○於97年5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與和昇公
司的投資,當時透過朋友介紹,說要投資大賣場,投資案名叫財神福臨,公司會計有跟我介紹投資內容,我覺得有被騙,該公司說要投資黃金海岸、蓋大賣場,但實際上都沒有。當初說每月都會分紅,會匯到我的帳戶,說投資九萬九千多元,在三年內可以獲利三百萬,第一個月有給我四千多元,之後就沒有了。我投資了九萬多元,是付現金的。當時公司說這些商品是送給我們用的,九萬九千元是投資的款項。因為公司散了,我發現他們要跑路了,我將商品退還,他們也沒有還錢」等語。
④g○○於於97年5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與和昇
公司的投資,朋友寅○○介紹我過去的,公司方面只有天○○跟我接洽,說獲利很好,投資九萬多,三年內可以獲利三百萬,本來說要投資大賣場,公司制度不斷更改,環環相扣的方式,我覺得不對勁,有受騙。我投資十五萬元。公司實際上沒有投資興建大賣場,這只是個謊子,後來公司一直改變營業的項目跟投資的方案,我覺得這是他們最可惡的地方」等語。
⑤s○○於97年5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與投資和
昇公司,當時該公司的一位小姐跟我接洽,天○○也有介紹我投資,公司實際營業項目為賣健康食品,對方一直要我先參加再說,結果我就參加了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當時跟我說不用做生意,等獲利就好,他的獲利很好。該公司確實都是騙人的,希望法院從重量刑」等語。
⑥t○○於97年5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和昇公司沒有什
麼產業,只有擺一些健康食品。當時我所交付的金錢是投資,產品是贈送的,主要投資想要獲利。當時只有說參加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就可以領錢,後來再投資的說要做油卡。當初天○○說要用會員的錢來做事業,結果事業並沒有做,才知道是騙人的。我希望法院依法處理,他騙人騙了很多,也說要做汽車買賣,也說要做市場,一個會員要幾十萬、幾百萬,結果都是騙人的」等語。
⑦甲○○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天○○是老闆
,丑○○是跟天○○一起配合的人,丁○○幫他做會計方面的,己○○也是會計。天○○說他要去做百貨通路,我們買產品成為會員,他會有回饋,但後來並沒有照他說的這樣子」等語。
⑧c○○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天○○在臺中
市○○路說他們的產品很好,我吃不好,就跟他講,他就說再吃幾個月就會匯錢給你們,只有匯一次大約三千多元給我而已,後來就沒有再匯過。天○○有說參加九萬多可以領回八十一萬九千元,說不用幾年就可以領這麼多,但都沒有給我們領。當時天○○說他要轉行,叫我們跟他買東西再投資,說要做油票,賣車子,結果都沒有做,而我們已經投資那麼多了,那敢再買下去。當時我有跟天○○說你們的藥怎麼都沒有效,他說不然你載回來給我,我有載回去給他,但他錢沒有還給我。我去的時候,會有其他客人,他還要再騙他們,天○○就會跟我說看你要什麼東西,我再給,他有再給我一個棉被,還有一台坐了會震動、按摩的機器,是因為我拿那些藥來跟他換的,他說他沒有錢,叫我去另外一間,怕我在那邊吵。他的藥都是騙人的」等語。
⑨地○○於98年4月5日審理時證稱:「他們提供警卷第341至
343頁之經銷商申請書、商品訂購單給我,我要成為會員就填寫這些文件,所謂經銷商其實就是加入成為會員的意思,公司說投資的款項就是購買產品的價錢,之後只要有新的會員加入,就會以球數的方法計算紅利給我們,在我之後愈多的會員加入,我就可以領愈多的紅利。紅利是依照投資的單位及球數累積計算的。另有拉人進來就有推薦獎金。我當時參加的目的就是要領紅利,我們會員應該都是貪圖紅利,而非注重產品的內容,我就是因為貪心才會被騙。我事後有去公司詢問為何沒有分紅,天○○、丑○○跟我說球數沒有進來,就是沒有新的會員加入」等語。
⑩B○○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一開始說參加
的話有一顆球可以一直排,一顆球可以領到八十幾萬,一開始參加我就覺得他的制度有問題…我印象中記得的制度,每消費一項產品就可以獲得一顆球的編號,是以三角形金字塔的方面慢慢累積的,我記得他給我的球的編號是七號,說可以領到八十幾萬,但實際上只有領到幾千元」等語。
⑪v○○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加財神
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參加九萬多元為翡翠級。我認識天○○、丑○○夫妻二人,我去公司參加說明會,是天○○在講,當時裡面有職員,丑○○是老闆娘身分,什麼都做。天○○有說要做大賣場,但實際沒有做。覺得天○○他們有詐騙的情形,因為只有拿到一、二次幾千元」等語。
⑫k○○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加財神
福臨創業致富聯盟,錢我交給天○○和他太太,聽天○○說很好很快就回本了,他的意思是可以回本很多。覺得天○○有騙人,我都沒有拿到回本。有拿到一些健康食品,不拿也要拿,參加會員就讓你換產品。丑○○在公司那邊幫忙,也解釋內容給人家聽」等語。
⑬K○○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加財神
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刷卡參加99320元,當初是為了投資,聽起來收入報酬率很不錯,當時公司講得很大,很像是黃金海岸之類。公司如果有做該投資的話,應該會長期經營,但我們投資後錢就不見了。覺得有被詐騙,他們說投資報酬率很好,結果講的並沒有做到。希望老闆還錢,這是血汗錢」等語。
⑭酉○○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加財神
福臨創業致富聯盟的投資,當時他們在漢口路的公司,天○○有辦說明會,是朋友介紹帶我去的,是天○○跟我們解說,事後他太太有在說明會的白板上說明,說十萬元可以衍生好幾百萬跟好幾千萬元,還說外面的直銷公司都是詐騙的,騙了錢就走掉,結果他們自己也這樣。和昇公司我們就認識天○○、丑○○,其他就是一些會計。他們只有送我們一些健康食品,並叫我們去合作金庫開戶,結果都沒有回饋,我是純粹要投資的。後來聽我朋友說,他們跑掉找不到了。天○○用傳、直銷的方法詐騙,說的話都不實,實在太可惡了」等語。
⑮巳○○於96年12月12日警詢時證稱:「我於94年3月17日參
加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有簽定經銷商申請書,並以刷卡方式繳交92320元,由和昇公司員工丁○○幫我刷卡,並於半年後又刷卡五萬元,該次是由天○○刷卡」,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加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的投資,參加了九萬多元,天○○還有他請的講師,說投資九萬多就可以領回幾百萬,我們就是貪心才會吃虧。他們沒有說公司實際要做何內容,只是要我們一直去招攬人,就可以賺到很多錢,說會按月支付。說的很好聽,講得利潤很好,騙我們加入。公司有說要買地或投資大賣場,經過一段時間,都沒有進展,也沒有做什麼事,說要轉投資,要賣石油、買油票,要跟石油公司、加油站聯盟,但也沒有賺錢。我要告天○○,如果有機會應該要給他懲罰,不要讓他繼續騙人」等語。
⑯m○○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加財神
福臨創業致富聯盟的投資,投資九萬多元,我是投資,不是買產品。因為貪而投資,而且天○○太會講,一直給我們洗腦,說九萬多元幾年以後可以賺三百多萬,說要開大賣場,結果也沒有。有去公司要他們還錢,但拿不到錢,且他們說要我們再拿錢出來投資排球,排在前面的話就可以領」等語。
⑰w○○於97年5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有參加財神
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參加了一百多萬元,我是買藍寶級的,一個就要二十幾萬,我買了五個,另外又買了翡翠,天○○說買藍寶的錢會領得比較快。他說領錢是用球去排,我看到名冊上,我可以領一萬八千元,結果他不讓我領,說沒有錢,而名冊上天○○自己也可以領七萬多,說用排的領錢,排到我就可以領,都是他們內部作業。當時天○○拍胸脯說很好賺,不會倒,說參加翡翠九萬多,最多可以領到三百多萬,而藍寶的話二十幾萬最多可以領到二百多萬,須要五十一顆球,而翡翠的球有十六顆。參加藍寶很快就可以領到回饋,大約四個月就可以領到二百多萬,最慢半年五十一顆球就結束,就可領到二百多萬,而參加翡翠雖然最多可以領到三百多萬,但要等很久,多久不知道。參加帛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是天○○說一個帶三個,我介紹三個,結果也沒有讓我領到錢」等語。
⑱L○○於警詢及審理中均證稱:「我投資之初,和昇公司並
未要求我招攬下游經銷商,是之後無法按期給付紅利,才要求我必須招攬下游經銷商,公司才會賺錢,才能分紅」等語。
㈡按所謂「 龐茲 騙局」(PonziScheme),為一市場騙術,招
式變幻,層出不窮,惟其詐術基本運作模式均為:必須不斷向投資人募集新資金,以回報投資人,當停止募集新資金,就有周轉失靈之虞者,這種業者就具有龐茲特徵。其模式係以有高收益或高利潤之交易為招募投資人之幌子,但事實上是利用投資人之金錢或新召募投資人參加,作為給付投資人之利息或利潤,只要持續有足夠數量之新投資人參加,此技倆就可以繼續。不過只要規模逐漸變大,就會因投資人警覺、招募下線困難、資金無以為繼、未能依約給付高額紅利或獎金等因素,而告歇業破局。此等詐術手法,有時亦以金字塔騙局(Pyramid)稱之。依天○○於98年5月26日審理時所供:「(有何證據提出?)依我所提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料,和昇公司有於94年1至5月份給付獎金給公司會員,94年6月份以後就沒有再給付,是因為公司當時業務萎縮,所以沒有收入可以支付會員獎金,因為沒有營業所以就沒有獎金可以發放」、「(為何94年6月以後沒有營業?)因為傳銷有生態的問題,94年6月份和昇公司有辦了一個週年慶的活動,之後有很多會員就跑到別人的公司去,所以才會造成本案的問題」、「(為何辦了週年慶,會員反而會跑光?)因為我們辦週年慶時,公司會員會邀請許多別人公司的會員來參加,結果他們互相比較後,我們公司的會員反而跑到別人的公司去當會員」等語,於97年5月15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以你們的獎金有無可能十萬元獲利一百萬?)有可能,那是時間問題,而且會員夠多的話就有可能」、「(有無跟會員說十萬元一年獲利一百萬?)不可能這麼說,那是要根據會員多少來決定」等語;及丑○○於97年5月15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當時和昇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為何?)會員加入買貨,有發獎金,依制度在做」、「(和昇公司制度為何?)先進來的在上面,依序往下」、「和昇公司後來改成帛旺公司,因為和昇一直做得不好,經營的內容有變」、「(有無告訴會員投資十萬元一年可以獲利一百萬?)沒有說一年,是說投資十萬元,可以獲利一百萬」、「(投資十萬獲利一百萬的依據為何?)是以公排制度下去排,如果下線多的話,上線就可以領那麼多」、「(為何證人說所領到錢的數目很少?)因為他們都是很下面的」等語,佐以上述被害人證詞內容,及卷附和昇公司廣告文宣如封面抬頭為「財神福臨創業致富工程」之廣告DM中所載「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創立宗旨:…追求新富、遠離貧窮…一個人想單打獨鬥白手起家已是臨如登天。因此若想出人頭地追求傑出與成功,則必須整合人才與錢財,共築一座唇齒相依、榮辱與共的事業互助長鏈。…和昇未來事業願景規劃:原物料生產VS工廠製造㈠巴西蘑菇&多醣體系列、㈡葡萄衍生商品系列、㈢牛樟靈芝桑黃系列…新商品生技研發團隊㈠美國賓州大學癌症病理學博士創立之Greenplus研究實驗室…釀莊園生機量販賣場…公司建構網狀行銷是為多層次傳銷企業總部直接與轄屬傳銷商的連線…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精選各類商品的特色NO1全新商機穩賺不賠…投資少回收快,市場大,業績倍增快,推薦友人加盟績優累進快三快合一…穩:投資少,零風險,穩賺不賠,持續獲利日日見財,月月績優回饋多,利潤佳…大量運用DM傳播社區大樓親朋好友攜伴參加聚會分享或事業說明會…親朋、好友、姊妹、同事、鄰居、哥爸妻夫之友人,加入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消費還本循環獲利,經營致富,人人可加入賺錢行列,好康A道相報」等內容,可知:和昇公司之絕大多數會員,係受該公司人員或廣告文宣所佯示之顯不相當、誇大不實之分紅、獎金制度吸引誘騙,而加入或介紹他人加入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渠等加入或介紹他人加入之主要目的,在於長期領取顯不相當之高額優渥獎金、紅利,而非為購買或推廣、銷售和昇公司商品;相對的,和昇公司之主要營收來源,亦係基於大量招攬會員加入時所繳交之入會費即投資款項,以供各項獎金、紅利之發放,而非基於銷售商品所獲之合理利潤。又「偷雞蝕把米」、「放長線釣大魚」,此為司空見慣之詐騙原理。和昇公司大量被害會員,雖於參加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時,有領取若干健康食品等商品,嗣並有領取金額不等之紅利或獎金(詳如附表所示),然被告等於會員繳交投資金額時,以認購或搭贈兌換等名義所發放之蘑力多醣露、多醣寶等商品,及後續發放之獎金或紅利,其目的顯在合理化收取會員高額款項之行為,及營造和昇公司有正當營業、投資項目而能長期履行發放高額獎金及紅利之假象,並藉此對外吸引更多不特定人投資和昇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擴大詐騙規模。故上述商品、紅利獎金之支出,僅屬被告等人誘使被害人上鉤之犯罪機會成本支出,此為其等詐騙手法之一環,尚難以對價相當之正常買賣、消費行為視之。況依附表所示事實,多數投資會員領取之獎金、紅利金額均遠低於投資金額,會員間亦多有上、下線介紹關係,是和昇公司人員即被告天○○等人所為,顯屬大規模金字塔詐騙行為之典例。
㈢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故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收入來源,或為「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性質,或為「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性質,若前者顯重於後者,即多層次傳銷先加入者之經濟來源,係來自其所介紹加入者所繳交之加入費用,而非由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獲合理利潤,依一定比例分配予相關參加人,即已脫離多層次傳銷應著重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本質,而為變質多層次傳銷,違反上述法條規定。本案被告天○○等和昇公司人員,對外以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為名,招攬不特定人加入為會員,會員入會之目的主要在於取得顯不相當之獎金、紅利,而此等獎金、紅利之來源,係來自會員本身介紹他人加入及整個組織網介紹他人加入之活動,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故屬公平交易法所禁止從事之變相多層次傳銷活動甚明。是和昇公司人員即被告天○○等人所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洵堪認定。
㈣被告天○○等和昇公司人員,係以舉辦說明會、散發廣告文
宣等方式,推廣招攬會員加入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其等係以系統性、制度性之手法詐財,從而眾多被害人被騙情形同出一轍,因而其等之警詢證詞內容大同小異,無足為奇。況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均有於警詢時具體 陳明 加入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之介紹人或接觸管道訊息,且其中多數被害人於檢察官偵訊時,及部分被害人於審理時,業就被害情節為更加具體詳盡之說明,堪認其等證詞均具可信性。雖有許多被害人就領取獎金、紅利情形之陳述,與事實有所出入或不符,惟因本案被害人應訊時距被騙時已久,且依被告天○○所提出之和昇公司93、94年間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所附各月所得一覽表所示,和昇公司發放各期獎金、紅利予大多數會員之情形,頗為繁瑣,是被害人等因記憶有限,淡忘確切參加時間或領取獎金、紅利之情形,無違常情,自不得執此瑕疵而否定該等被害人證述主要被詐騙情節之可信性。又本院業參考上述和昇公司
93、94年間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所附各月所得一覽表內容,斧正本案被害人參加時間及領取獎金、紅利之情形(如Y○○於警詢中稱其投資時間為95年5月間,又投資後未領得任何紅利等語;惟本院依上開客觀報稅資料,認定Y○○應係於94年間即有參與投資,並有於94年2月領得500元、3月領得11400元、4月領得1372元之獎金或紅利),故前述被害人證詞之瑕疵,並不影響本院認定事實之正確性。
㈤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關於犯罪事實欄所載天○○、丑○○、己○○、丁○○、宙○○五人,於和昇公司內,各司其職、分工合作之事實,有被告等人之偵審供詞、上開被害人之偵審證詞及己○○、宙○○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憑。如天○○於98年5月26日審理時證稱:「己○○於94年1月到8月間擔任公司會計工作,負責會員入會的收款、獎金的統計換算。獎金的發放是由她製表呈給我批核後,由她執行發放給會員。收取會員入會款項的人不一定是她,但她有時候也會收,大部分是我和丑○○收了會款之後交給她。獎金發放,我們是透過銀行匯款進入會員的帳戶,都是由她辦理匯款執行的。公司舉辦說明會時,丑○○大部分幫忙對會員說明公司制度及產品的內容,己○○偶而在現場幫忙倒茶水,丁○○負責行政資訊管理,在現場也是幫忙倒茶水、招呼會員,宙○○她原來是會員,公司缺人請她幫忙,她只有幫忙二個月,是在94年6、7月。丁○○、己○○、宙○○等人對於公司經營的情形,如招募會員的方案、獎金發放的情形,她們應該都有部分瞭解。我們有獎金制度表,這些資料是公開陳列的,我們公司的人員應該都有看過這些獎金制度表等資料。至於具體發放的作業流程,是由工讀生操作輸入電腦,列表後,會交給會計己○○,她會依照會員入會資料、會員銷售貨品的提領單,確定列表金額與書面資料是否相符,若有不符,她會先請工讀生更正,她確認無誤後才會交給我批核」等語;被害人子○○於97年10月20日本院訊問時亦陳稱:「我有交四、五萬元給在庭的己○○小姐,已經二、三年了,錢都沒有還給我」等語,足認己○○對和昇公司組織傳銷及營業情形均有相當瞭解,復擔任公司會計,核對、執行獎金發放作業,及收取部分會員入會款項,所為職務具有相當重要性,其對上述天○○、丑○○等和昇公司人員,藉變相之多層次傳銷手法詐騙會員之集團性犯行,顯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又本案認罪之被告丁○○雖供稱其係自94年11月間起才進入和昇公司工作,惟依上開㈠⑮被害人巳○○之警詢證詞(有簽名指認丁○○之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可知丁○○早於94年3月17日即有為入會會員辦理刷卡繳款手續,故其應自94年3月間起即已任職於和昇公司。
㈥證人午○○於審理時固證稱:「我有向和昇公司購買過蘑力
多醣寶、奇綠素等健康食品,這些健康食品的價格與實際價值差不多,和昇公司每月會結算一次獎金,該發的獎金都有如數發放」云云。惟查午○○即係為被害人r○、n○○辦理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商品訂購之承辦人(見中市警刑字第0970019131號卷第292、297頁之商品訂購單承辦人欄),其參與和昇公司業務之程度顯然不淺,前開所言應為迴護被告天○○等人之詞,並無可採。至於證人R○○於審理時證稱:「我約於94年間加入和昇公司當會員,購買蘑力多醣露、多醣寶等商品,商品的價值有物超所值,例如市價100元,我們只要用50元購買。和昇公司未欠我獎金,該給我的都給我了」等語,及證人j○○於警詢、審理時證稱:「我因投資及購買和昇公司產品繳交17400元,因有拿到產品及領得14000元紅利,故未感覺遭詐騙」等語,依其等所述並未遭和昇公司人員詐財,惟此等少數特定會員未遭詐欺之情形,並不能據以否定其他大量被害人遭詐害之事實,故上二證人之證言,並不足為有利被告天○○等人之認定。
㈦此外,本案復有帛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e○○
之獎金明細表、附表所示部分被害人參加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所簽定之經銷商申請書、商品訂購單、購買商品之統一發票、金融帳戶存摺影本、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及和昇公司所販賣之商品即祐利甘膠囊6箱、臺灣尚青專用器皿1袋、美柏葡晶醋8盒、多醣寶2箱、金贊洗碗精1箱,與會員證1箱、會員名冊12本等物扣案可資佐證。綜上事證,被告天○○、丑○○、己○○前開所辯,均為卸責之詞,並不足採;被告丁○○、宙○○之自白,則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天○○等五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月1日起施行,有關本案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如下:
㈠被告五人行為後,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之規定雖已刪
除,然被告五人犯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詐欺罪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較原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重,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舊法關於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
㈡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於修正公布實行前原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而修正施行後該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規定,亦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較有利於行為人。
㈢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由「罰金:1元以上」
,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本案關於罰金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㈣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74條亦經修正。但「犯罪在刑法新法
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第7點可資參照。故本案緩刑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
五、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案被告五人以公司為組織體,各司其職,利用多層次傳銷制度吸收會員,計劃性、長期性施用詐術誘騙不特定人投資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顯屬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皆屬常業犯無訛。故核被告天○○、丑○○、己○○、丁○○、宙○○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論處。起訴書認被告五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本院基於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爰予變更起訴法條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就前開犯行,被告己○○、丁○○、宙○○於上述其等任職和昇公司期間,其等與被告天○○、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五人所犯上開二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較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五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罪部分,惟因此與常業詐欺取財罪部分,屬於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自屬本院之審判範圍,併予指明。
六、爰審酌被告五人以變相多層次傳銷手法詐財,詐騙規模龐大,受害會員人數甚多,被騙投資款項亦鉅,犯罪所生危害頗重,此等計劃性、集團性犯罪相當惡劣,並考量被告五人於和昇公司擔任之職務、分擔犯行之輕重,其中以首謀即和昇公司營運者天○○惡性最重,同處經營核心之天○○同居人丑○○惡性次之,受僱擔任會計、電腦行政等工作之己○○、丁○○之惡性,則顯然較經營階層為低,至於僅擔任雜務工作二月之宙○○惡性則屬最輕,又被告天○○、丑○○、己○○三人犯罪後猶飾詞圖卸,丁○○、宙○○二人則坦認犯行,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案被告己○○、丁○○、宙○○三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受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而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故應各依法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丁○○、宙○○二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等二人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犯後均已坦承犯行,頗見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守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丁○○、宙○○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惟丁○○犯罪情節較重,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丁○○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被告丁○○、宙○○應記取教訓,勿再觸法。扣案物品,經核均非屬違禁物或其他依法須義務沒收之物,故本院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爰審酌本案扣案物品之所有人天○○於本院審理中明確表示拋棄所有扣案物,則本案所有扣案物均已非屬被告所有,而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同條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故均不為沒收之諭知,而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依職權逕為妥適之處理即可。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五人招攬會員加入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以高額獎金、紅利誘騙大眾參與投資之行為,亦屬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因認被告五人上開詐財吸收資金行為,亦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前段、第3項論處;又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u○、編號18之I○○、編號19之F○○、編號21之O○○、編號31之j○○、編號37之i○○、編號53之h○○、編號65之f○○○、編號68之D○○,亦均屬本案被告五人詐害之對象云云。經查: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9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本案被告五人收受會員投資款項時,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高額獎金、紅利之約定,亦僅為其等施用詐術之方法而已,其等取得被害人款項之行為,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故應逕依上述常業詐欺取財罪論處,無另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再者,①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u○,於偵查中業陳明係其妻以其名義投資和昇公司,實際投資情形及有無被詐騙,其並不清楚等語。互核T○之偵查證詞,可知係T○以u○名義投資,故無從認定u○有被詐害之情事。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I○○,於檢察官偵訊時陳明係其母C○○以其名義投資和昇公司,其實際上沒有接觸,錢也是C○○的等語。互核C○○之警詢、偵查證詞,可知C○○方為實際被害人,故無從認定I○○有被詐害之情事。③起訴書附表編號19之F○○,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陳明係其小姑陳翎蓁以其名義投資和昇公司,其實際上沒有參與,亦未付錢,其不知陳翎蓁之繳款情形等語。故無從認定F○○有被詐害之情事。④起訴書附表編號21之O○○,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陳明係其母J○以其名義投資和昇公司,其實際上沒有參與亦不知情,警方通知後才知此事等語。互核C○○之警詢、偵查證詞,可知C○○方為實際被害人,故無從認定O○○有被詐害之情事。⑤起訴書附表編號31之j○○,於警詢及審理時皆證稱:其因投資及購買和昇公司產品繳交17400元,因有拿到產品及領得14000元紅利,故未感覺遭詐騙等語。故無從認定j○○有被詐害之情事。⑥起訴書附表編號37之i○○,於檢察官偵訊時陳明係其胞姊劉明橞以其名義投資和昇公司,其實際上沒有參與,不清楚本案情形如何等語。故無從認定i○○有被詐害之情事。⑦起訴書附表編號53之h○○,於檢察官偵訊時陳明係其母k○○、其阿姨v○○以其名義投資和昇公司,其實際上沒有參與,對內容不清楚等語。故無從認定h○○有被詐害之情事。⑧起訴書附表編號65之f○○○,於警詢時 陳明其 於94年3月12日繳交數百元給和昇公司人員,其因身上長瘤,故向該公司購買健康食品,其並未投資,沒有感覺遭詐欺等語。故無從認定f○○○有被詐害之情事。⑨起訴書附表編號68之D○○,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陳明其並未投資和昇公司,其僅係為午○○做業績而簽名成為會員,實際上沒有參加,也未被騙等語。故無從認定D○○有被詐害之情事。綜上,本案並無充分之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五人有為此部分公訴人所指之違反銀行法及詐害u○、I○○、F○○、O○○、j○○、i○○、h○○、f○○○、D○○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五人此部分犯罪,本院原應為無罪之諭知,但依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起訴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P○○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23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被騙情形及投資時間、金│領得之獎金或紅利│介紹人││││額│││├──┼────┼───────────┼────────┼────┤│1│e○○│天○○於和昇公司說明會│於94年2月領得500│ 徐錦玉 ││││中,向其詐稱投資該公司│元、3月領得8200│││││半年內可回本,一年內可│元、4月領得4572│││││獲利數倍云云。因而於94│元、5月領得972元│││││年間投資99320元,之後│。│││││又投資42000元。│││├──┼────┼───────────┼────────┼────┤│2│庚○○│天○○於和昇公司說明會│於94年2月領得500│V○○││││中,向其詐稱該公司非常│元、3月領得16624│││││賺錢,投資該公司10萬元│元、4月領得4669│││││,二年可獲利200萬元,│元、5月領得1269│││││一年內可獲利數倍云云。│元。│││││因而於94年間投資10萬元││││││。│││├──┼────┼───────────┼────────┼────┤│3│N○○│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94年2月領得500│ 林文乾 ││││公司近10萬元,一年內可│元、3月領得8200│││││獲利近100萬元云云。因│元、4月領得4572│││││而於94年間投資99320元│元、5月領得2972│││││。│元。││├──┼────┼───────────┼────────┼────┤│4│V○○│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不詳時間陸續領│ 賴淑滿 ││││將購地、投資大賣場、生│得共約9萬元。│││││產科技產品,投資後可按││││││月分紅,一年內可獲利數││││││倍,二年可獲利200萬元││││││云云。因而於94年1月間││││││投資99320元,嗣又陸續││││││投資約15萬元。│││├──┼────┼───────────┼────────┼────┤│5│T○(以│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1月領得500│ 廖淑玟 │││u○的名│將購地、投資大賣場、生│元、2月領得8200││││義投資)│產科技產品,投資後可按│元、3月領得4572│││││月分紅,一年內可獲利數│元、4月領得972元│││││倍,二年可獲利200萬元│、5月領得800元。│││││云云。因而於94年1月間││││││投資約99000元。│││├──┼────┼───────────┼────────┼────┤│6│辰○○│天○○等和昇公司人員向│未領到。│辰○○之││││其詐稱和昇公司福利很好││乾媽 鄭小 ││││,加入會員就可以參與投││琳││││資,所繳之金額一半是入││││││會費,另外一部分可以選││││││健康食品及美容產品,錢││││││擺在他們那裡利潤較高,││││││如2萬元1年回本就有4萬││││││元,早點參加福利會比較││││││好,如其拉一個人投資2││││││萬元,就有2千元獎金。││││││和昇公司將購地、投資大││││││賣場,因不動產利潤很高││││││,很好賺,所以給會員的││││││利息才會這麼優渥云云。││││││因而於94年3月間投資9萬││││││多元。│││├──┼────┼───────────┼────────┼────┤│7│Y○○│天○○等和昇公司人員向│於94年2月領得500│ 陳宇頵 ││││其詐稱和昇公司將購地、│元、3月領得11400│││││投資大賣場、生產科技產│元、4月領得1372│││││品,投資後可按月分紅,│元。│││││一年內可獲利數倍,二年││││││可獲利200萬元云云。因││││││而於94年間投資約10萬元││││││。│││├──┼────┼───────────┼────────┼────┤│8│l○○│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2月領得370│ 林家華 ││││有個開發黃金海岸的企劃│72元、3月領得197│││││案,投資該公司獲利很好│99元、4月領得301│││││云云。因而於94年間投資│3元、5月領得1069│││││113000元。│元。││├──┼────┼───────────┼────────┼────┤│9│壬○○│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同上l○○領取情│壬○○之││││要投資大賣場,要四處設│形。│母l○○││││點,投資該公司利潤很高││││││云云。因而於94年間投資││││││10萬元。│││├──┼────┼───────────┼────────┼────┤│10│a○○│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3月領得119│ 黃慧櫻 ││││將購地、投資大賣場、生│00元、4月領得777│││││產科技產品,投資後可按│2元、5月領得972│││││月分紅,一年內可獲利數│元。│││││倍,二年可獲利200萬元││││││云云。因而於94年2月3日││││││投資約10萬元。│││├──┼────┼───────────┼────────┼────┤│11│Q○○│和昇公司會計人員向其詐│於不詳時間領得4│ 陳素娟 ││││稱該公司要投資黃金海岸│千多元。│││││、蓋大賣場,投資9萬9千││││││多元,三年內可獲利3百││││││萬元云云。因而於94年3││││││月間投資9萬多元。│││├──┼────┼───────────┼────────┼────┤│12│g○○│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94年1月領得820│寅○○││││公司獲利很好,投資九萬│0元、2月領得6572│││││多,三年內可以獲利三百│元、3月領得8972│││││萬云云。因而於94年間投│元、4月領得4572│││││資15萬元。│元、5月領得14096││││││元。││├──┼────┼───────────┼────────┼────┤│13│玄○○│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不詳時間與不詳│ 廖淑文 ││││公司可按月分紅云云,因│會員均分4萬餘元│││││而於94年1月間以其兒女│款項,及要求退費│││││名義投資2筆均為9萬多元│後領得約4、5萬元│││││款項。│款項。││├──┼────┼───────────┼────────┼────┤│14│辛○○│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94年1月領得500│廖淑文││││公司可按月分紅,一年內│元、2月領得8200│││││可獲利數倍,二年可獲利│元、3月領得4572│││││200萬元云云。因而於94│元、4月領得972元│││││年1月間投資99320元。│、5月領得800元。││├──┼────┼───────────┼────────┼────┤│15│亥○○│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94年2月領得700│某黃姓友││││公司可按月分紅,一年內│元、3月領得400元│人││││可獲利數倍云云。因而於│。│││││94年間投資4500元。│││├──┼────┼───────────┼────────┼────┤│16│L○○│天○○、丑○○於和昇公│於不詳時間領得1│V○○及││││司說明會中向其詐稱該公│萬多元紅利及退貨│陳素娟││││司生產科技產品,如多醣│款3萬多元,合計│││││露飲料等,非常賺錢,只│約5萬元│││││要投資該公司,二年內可││││││獲利2百萬元云云。因而││││││於94年3月31日投資30萬││││││元。│││├──┼────┼───────────┼────────┼────┤│17│C○○│天○○於和昇公司說明會│於不詳期間領得10│ 林江同 及││││中向其詐稱投資和昇公司│500元、9千多元、│ 胡炳政 ││││可獲利云云。因而於94年│7千多元。│││││間投資20餘萬元。│││├──┼────┼───────────┼────────┼────┤│18│J○│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不詳期間領得約│ 林滿 ││││公司可獲利云云。因而於│6千元。│││││94年間投資約10萬元。│││├──┼────┼───────────┼────────┼────┤│19│癸○○│天○○於和昇公司說明會│未領得。│ 周萬得 ││││中向其詐稱投資和昇公司││││││36200元,便達「翡翠級││││││」可獲利云云。因而於94││││││年7月4日投資36200元。│││├──┼────┼───────────┼────────┼────┤│20│s○○│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94年3月領得500│ 陳麗 卿││││公司可分紅,獲利很好云│元、4月領得6700│││││云。因而於94年間投資36│元、5月領得972元│││││200元,之後又陸續投資││││││,先後共投資約10萬元││││││。│││├──┼────┼───────────┼────────┼────┤│21│E○○│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未領得。│C○○││││公司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可分紅云云。因而於94││││││年7月6日投資4700元。│││├──┼────┼───────────┼────────┼────┤│22│t○○│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94年2月領得850│ 陳秀麗 ││││公司10萬元可獲利100萬│0元、3月領得4772│││││元云云。因而於94年間投│元、4月領得972元│││││資10萬元及36200元。│。││├──┼────┼───────────┼────────┼────┤│23│子○○│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不詳時間領得2│J○││││公司5萬元便達「翡翠級│千餘元。│││││」可領12代數,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云云。因而││││││於94年7月6日投資5萬元││││││。│││├──┼────┼───────────┼────────┼────┤│24│M○○│天○○向其詐稱加入和昇│於94年2月領得500│q○○││││公司成為會員就可每月領│元、3月領得200元│││││紅利云云。因而於94年間│。│││││繳交4700元成為會員。│││││││││├──┼────┼───────────┼────────┼────┤│25│卯○○│和昇公司人員向其詐稱「│於94年2月領得500│寅○○││││蘑力」等產品有神奇的療│元、3月領得200元│││││效云云。因而於94年2月│、4月領得97元。│││││28日繳交4400元成為會員││││││。│││├──┼────┼───────────┼────────┼────┤│26│寅○○│天○○向其詐稱投資和昇│於94年1月領得180│甲○○││││公司及邀人加入該公司成│20元、2月領得889│││││為會員,可領高額獎金云│6元、3月領得1472│││││云。因而於94年間繳交價│0元、5月領得2109│││││值25000元的茶葉及18320│7元。│││││元現金,之後又以其兒、││││││孫名義投資數萬元,先後││││││共投資約10萬元財物。│││├──┼────┼───────────┼────────┼────┤│27│黃○│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94年1月領得830│A○○││││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0元、2月領得3746│││││聯盟,繳交10萬元便達「│4元、3月領得8274│││││翡翠級」,可領12代數,│7元、4月領得3043│││││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云│8元、5月領得1738│││││云。因而於93年11月16日│7元。│││││投資10萬元。│││├──┼────┼───────────┼────────┼────┤│28│r○│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94年1月領得425│黃○││││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0元、2月領得2817│││││聯盟,繳交99320元便達│2元、3月領得3937│││││「翡翠級」,可領12代數│2元、4月領得972│││││,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元、5月領得1600│││││云云。因而於93年11月20│元。│││││日投資99320元,之後又││││││陸續投資,先後共投資約││││││10幾萬元。│││├──┼────┼───────────┼────────┼────┤│29│n○○│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94年1月領得558│午○○││││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0元、2月領得6664│││││聯盟,可獲產品差價及領│4元、3月領得8134│││││取介紹下游經銷商獎金,│0元、4月領得1858│││││又該公司產品具神奇療效│元、5月領得9564│││││云云。因而於93年10月26│元。│││││日投資約10萬元,之後又││││││陸續投資約10萬元。│││├──┼────┼───────────┼────────┼────┤│30│o○○│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94年3月領得870│午○○││││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0元、4月領得972│││││聯盟,可獲產品差價及領│元。│││││取介紹下游經銷商獎金,││││││又該公司產品具神奇療效││││││云云。因而於94年3月30││││││日投資98720元,之後又││││││陸續投資約5萬元。│││├──┼────┼───────────┼────────┼────┤│31│乙○○○│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94年2月領得120│天○○││││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0元、3月領得1697│││││聯盟,繳交5萬元便達「│2元、4月領得972│││││翡翠級」,可領12代數,│元、5月領得972│││││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云│元。│││││云。因而於93年11月24日││││││投資5萬元。│││├──┼────┼───────────┼────────┼────┤│32│未○○│天○○向其詐稱該公司將│於94年1月領得800│天○○││││購地、投資大賣場、生產│0元、2月領得2611│││││科技產品等,投資該公司│7元、3月領72779│││││後獲利可觀云云。因而於│元、4月領得53945│││││93年間投資約14萬元。│元、5月領得23971││││││元。││├──┼────┼───────────┼────────┼────┤│33│p○○│天○○向其詐稱該公司將│於94年2月領得250│黃○││││購地、投資大賣場、生產│0元、3月領得1972│││││科技產品等,投資該公司│元、4月領得6000│││││後獲利可觀云云。因而於│元、5月領得2972│││││94年間投資約4萬元。│元。││├──┼────┼───────────┼────────┼────┤│34│甲○○│天○○與丑○○向其詐稱│於不詳時間領得約│ 賴美玲 ││││和昇公司將投資百貨業,│3萬元之紅利。│││││可領取紅利,越早加入的││││││人較能夠拿到紅利云云。││││││因而於93年11月25日投資││││││43320元,之後又陸續投││││││資約18000元。│││├──┼────┼───────────┼────────┼────┤│35│c○○│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94年2月領得500│ 葉佳琳 ││││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元、94年3月領得│││││聯盟,繳交10萬元便達「│8200元、4月領得│││││翡翠級」,可領12代數,│972元。│││││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云││││││云。因而於94年間投資10││││││萬元。│││├──┼────┼───────────┼────────┼────┤│36│宇○○│天○○於和昇公司說明會│未領得。│ 蔣美 津││││及透過不知情之會員蔣美││││││津向其詐稱投資該公司利││││││潤很高云云。因而於94年││││││3月23日投資8千多元。│││├──┼────┼───────────┼────────┼────┤│37│地○○│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2月領得500│甲○○││││將購地、投資風景區、大│元、3月領得8200│││││賣場、生產科技產品,招│元、4月領得2972│││││攬下線購買健康食品等,│元、5月領得5200│││││投資後獲利可觀云云。因│元。│││││而於94年3月22日投資9萬││││││餘元,之後又陸續投資,││││││共約投資15萬元。│││├──┼────┼───────────┼────────┼────┤│38│H○○○│和昇公司人員向其詐稱投│於94年3月領得870│丙○○││││資該公司獲利不錯,且該│0元、4月領得972│││││公司健康食品對人體百益│元。│││││云云。因而於94年3月31││││││日投資10萬元,之後又陸││││││續投資,共約投資32萬元││││││。│││├──┼────┼───────────┼────────┼────┤│39│X○○│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未領得。│ 王崇任 ││││將購地、投資大賣場、生││││││產科技產品,投資後可按││││││月分紅,一年內可獲利數││││││倍云云。因而於94年3月2││││││日投資4700元。│││├──┼────┼───────────┼────────┼────┤│40│戌○○│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94年2月領得500│高紫雲││││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元、3月領得8200│││││聯盟,繳交99320元便達│元、4月領得1472│││││「翡翠級」,可領12代數│元、5月領得4200│││││,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元。│││││云云。因而於94年間投資││││││99320元。│││├──┼────┼───────────┼────────┼────┤│41│d○│和昇公司人員向其詐稱投│於94年1月領得757│黃○││││資該公司可領取紅利,且│1元、2月領得4759│││││該公司健康食品對人體百│6元、3月領得5506│││││益云云。因而於93年10月│9元、4月領得5069│││││26日投資99320元,之後│元、5月領得53172│││││又陸續投資102820元。│元。││├──┼────┼───────────┼────────┼────┤│42│A○○│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94年1月領得170│午○○││││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5元、2月領得5598│││││聯盟,繳交10萬元便達「│9元、3月領得8674│││││翡翠級」,可領12代數,│4元、4月領得2236│││││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云│元、5月領得2680│││││云。因而於93年10月24日│元。│││││投資10萬元,之後又陸續││││││投資,共約投資20多萬元││││││。│││├──┼────┼───────────┼────────┼────┤│43│B○○│天○○向其詐稱投資該公│於不詳時間領得2│某蘇姓友││││司獲利可觀云云。因而於│次紅利,每次數千│人││││93年10月16日投資10萬元│元。│││││。│││├──┼────┼───────────┼────────┼────┤│44│S○○│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不詳時間領得2│由報載廣││││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次紅利,1次11000│告得知││││聯盟,繳交10萬元便達「│元、1次12000元。│││││金鑽級」,可領12代數,││││││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云││││││云。因而於93年10月1日││││││投資10萬元。│││├──┼────┼───────────┼────────┼────┤│45│v○○│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3月領得870│某洪姓友││││將購地、投資大賣場、生│0元、4月領得2972│人││││產科技產品等,投資後獲│元。│││││利可觀云云。因而於94年││││││3月30日投資99320元。│││├──┼────┼───────────┼────────┼────┤│46│k○○│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3月領得850│洪姓友人││││將購地、投資大賣場、生│0元、4月領得3172│││││產科技產品等,投資後獲│元。│││││利可觀云云。因而於94年││││││3月31日投資99320元。│││├──┼────┼───────────┼────────┼────┤│47│K○○│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3月領得870│ 陳月蓉 ││││將購地、投資大賣場、生│0元、4月領得972│││││產科技產品等,投資後獲│元。│││││利可觀云云。因而於94年││││││3月30日投資99320元。│││├──┼────┼───────────┼────────┼────┤│48│W○○│因聽到 徐錦妏 所述和昇公│於94年3月領得850│聽到徐錦││││司將購地、投資大賣場、│0元、4月領得1172│妏向陳麗││││生產科技產品等,投資後│元、5月領得2000│卿介紹招││││獲利可觀云云。因而於94│元。│攬投資之││││年3月31日投資99320元,││內容││││之後又於94年5月1司投資││││││14000元。│││├──┼────┼───────────┼────────┼────┤│49│戊○○│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不詳。│ 陳芮屏 ││││將購地、投資大賣場、生││││││產科技產品等,投資後獲││││││利可觀云云。因而於94年││││││3月3日投資57320元。│││├──┼────┼───────────┼────────┼────┤│50│酉○○│天○○、丑○○向其詐稱│於94年2月領得500│m○○││││參加和昇公司的財神福臨│元、3月領得8200│││││創業致富聯盟,繳交10萬│元、4月領得1972│││││元便達「翡翠級」,可領│元。│││││12代數,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云云。因而於94年││││││3月29日投資10萬元。│││├──┼────┼───────────┼────────┼────┤│51│巳○○│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2月領得500│m○○││││將購地、投資大賣場、生│元、3月領得8200│││││產科技產品等,投資後獲│元、4月領得972元│││││利可觀云云。因而於94年│、5月領得2800元│││││間投資99320元,約半年│。│││││後又投資5萬元。│││├──┼────┼───────────┼────────┼────┤│52│m○○│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94年2月領得500│施梅││││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元、3月領得58744│││││聯盟,繳交10萬元便達「│元、4月領得7630│││││金鑽級」,可領12代數,│元、5月領得1620│││││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云│元。│││││云。因而於94年間投資99││││││320元。│││├──┼────┼───────────┼────────┼────┤│53│q○○│和昇公司人員向其詐稱該│於94年2月領得500│ 鄭文欽 ││││公司健康食品對人體百益│元、3月領得200元│││││云云。因而於94年3月2日│。│││││投資4700元。│││├──┼────┼───────────┼────────┼────┤│54│U○○│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2月領得500│陳芮屏││││將購地、投資風景區、大│元、3月領得700元│││││賣場、生產科技產品,招│、4月領得7900元│││││攬下線購買健康食品等,│、5月領得972元。│││││投資後獲利可觀云云。因││││││而於94年間投資15萬元。│││││││││├──┼────┼───────────┼────────┼────┤│55│Z○○│天○○向其詐稱參加和昇│於不詳時間領得一│ 謝佳和 ││││公司的財神福臨創業致富│萬多元紅利。│││││聯盟,繳交10萬元便達「││││││翡翠級」,可領12代數,││││││獎金金額為81萬9千元云││││││云。因而於94年3月24日││││││投資10萬元。│││├──┼────┼───────────┼────────┼────┤│56│w○○│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2月領得500│不詳友人││││將購地、投資風景區、大│元、3月領得600元│││││賣場、生產科技產品,招│、4月領得8000元│││││攬下線購買健康食品等,│、5月領得972元,│││││投資後獲利可觀云云。因│另於94年5月19日│││││而於94年4月12日投資122│領得98250元。│││││5440元。│││├──┼────┼───────────┼────────┼────┤│57│b○○│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94年5月19日領│天○○││││將購地、投資風景區、大│得2萬2千多元。│││││賣場、生產科技產品,招││││││攬下線購買健康食品等,││││││投資後獲利可觀云云。因││││││而於94年3月31日投資397││││││280元。│││├──┼────┼───────────┼────────┼────┤│58│丙○○│天○○向其詐稱和昇公司│於不詳時間領得數│m○○││││將購地、投資風景區、大│次紅利,每次數千│││││賣場、生產科技產品,招│元。│││││攬下線購買健康食品等,││││││投資後獲利可觀,可分得││││││紅利云云。因而於94年3││││││月間投資約32萬元。│││├──┼────┼───────────┼────────┼────┤│59│申○○│天○○向其詐稱參加財神│於不詳時間領得數│由報載廣││││福臨創業致富聯盟,可獲│次紅利,共約15萬│告得知││││產品價差及介紹下游經銷│元。│││││商獎金云云。因而於93年││││││11月間投資2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