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就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併曾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之二分之一;至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則曾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且均案經確定而迄未執畢。各詳如附表之所示。此均經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減得之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否│否││││(本院96易475號判決)│(不符減刑要件)│(不符減刑要件)││├─────┼──────────┼──────────┴──────────┼──────────┤│曾否與他罪│否│編號所示犯罪經宣告之刑,曾經本院以96年│││合併定其應││度訴字第693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執行之刑││徒刑月。││├─────┼──────────┼──────────┬──────────┼──────────┤│犯罪日期│96年3月9日│96年6月27日│96年6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署96年度偵字第3563號│署96年毒偵字第1637號│署96年毒偵字第1637號│││其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6年度易字第475號│96年度訴字第693號│96年度訴字第693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26日│96年12月26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6年度易字第475號│96年度訴字第693號│96年度訴字第693號││││號││││││判決├─┼──────────┼──────────┼──────────┼──────────┤││確│││││││定│97年2月25日│97年1月24日│97年1月24日││││日│││││││期│││││├───┴─┼──────────┼──────────┼──────────┼──────────┤│備註│基檢97年執字第753號│基檢97年執字第458號│基檢97年執字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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