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彥翰 被上訴人即被告 胡榮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89970元,業經本院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勝訴,有原審判決書在卷可憑。上訴人既已獲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利益而不得上訴,參照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若認尚受有149,955元之損害,可能亦係因被上訴人幫助詐欺行為所致,即應另行起訴請求,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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