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林任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崑益許蓉程許秋禮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5,800元90平方公尺=522,000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