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上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上銘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5883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相關文件,經核無誤,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