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張智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萬成 、 陳瑞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