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09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已歿)生前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4年6月15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閱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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