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軍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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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原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胤吉

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石光明

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79號、111年度偵字第4836號、111年度偵字第4837號、112年度偵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胤吉、石光明 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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