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軍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原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胤吉
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石光明
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79號、111年度偵字第4836號、111年度偵字第4837號、112年度偵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胤吉、石光明 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