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郭榮先 即保順大藥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48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4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