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薪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祈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原本附表受款人欄中關於受款人「蘇美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薪美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慧婷┌─────────────────────────────────────────────┐│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1│橫三企業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北桃│104年6月30│127,974元│LN0000000│薪美│││有限公司│園分行│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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