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49號抗告人甲○○
樓之4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司拍字第114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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