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健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447號、第4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健鴻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楊健鴻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嫌、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嫌等,嫌疑重大,所犯前述攜帶兇器強盜等罪嫌,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及有滅證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05年6月30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審酌被告先前無固定居所,亦無固定工作,且強盜所使用之槍枝尚未查獲,亦無證據可認被告已丟棄,羈押原因仍存在,且依被告自述購槍目的係為尋仇,此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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