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法陵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0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5年10月6日下午2點15分在本院刑事遠距視訊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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